“疫案说法” | 违反“入川即检”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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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说法”
2022年4月23日18时55分,成巴高速恩阳出口健康服务站工作人员在值守期间,发现2人从高速公路穿越绿化带,随即上前排查询问,经查,上述2人系上海返恩人员,搭乘私家车自上海市嘉定区返乡,在高速公路下车后自行穿越绿化带到达地方公路,企图逃避核酸检测。上述2人已被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截至4月29日,经多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已于4月28日对上述2名涉嫌违反防疫规定的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四川省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将来(返)川人员风险排查管控关口前移,从4月20日起,为所有来(返)川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工作,实行应检尽检、分类管控。违反“入川即检”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评析: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主动参加。不能因为一己私利,给疫情防控整体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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