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期间擅自离开隔离点!达州一男子被行拘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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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一连串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消息
让人揪心不已
然而
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
竟然还有人
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擅自离开集中隔离点
……
近日,开江县普安派出所查处一起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并在集中隔离期间擅自离开隔离点的行政案件。
4月17日,聂某某从广东省广州市返回开江,按照疫情相关规定,被运送至普安镇界牌沟村新冠肺炎疫情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观察。聂某某以在隔离点生活不习惯为由,于4月19日凌晨1时许,翻越隔离点房间窗户,擅自离开隔离点回到家中,后被民警和防疫人员强制带回,继续执行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满后,普安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聂某某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出拘留7日的处罚。
事后,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后悔不已:“我错了,我不该跑出来,跑回家,给政府防疫工作带来麻烦。我保证,今后再也不违反了,听从政府的安排。”
民警提醒
凡来达、返达人员
需积极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
积极配合地方防疫人员各项工作
若违反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更多内容
拒绝隔离
干扰防疫要怎么处罚?
这些法律问题必须了解一下!
擅自逃离隔离点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是每个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确诊人员擅自逃离隔离点,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在什么情况下
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条件,厘清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
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对社会不负责任
法律必让你付出代价
疫情防控环环相扣
人人有责
只有敬畏法律
严格遵守防控要求
拧紧自身这一环
才能更好地取得防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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