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有奖举报疫情防控线索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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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实行有奖举报疫情防控线索制度的通告
〔2021〕第 14 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渠县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发挥群防群控作用,实行有奖举报疫情防控线索制度,现将有关 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一)14 天内从国外、境外或国、省内中高风险地区入(返) 渠人员,未按规定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报告且未按要求实行 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 (二)隐瞒新冠肺炎病史或境外、国、省内中高风险地区旅 居史、接触史、暴露史的。
(三)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期间故意逃脱或私自外出活动的。
(四)私自接纳、容留 14 天内国外、境外或国、省内中高 风险地区入(返)渠人员,且隐瞒不报的。
(五)非法入境来(返)渠人员。
(六)有发热、咳嗽、呕吐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但未 接受定点医院治疗的。
(七)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且未在居住地 社区(村)登记,未隔离观察的。
(八)影院、网吧、KTV、酒吧、校外培训机构等封闭性场所在暂停营业期间,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擅自开业经营的。
(九)组织举办或参与酒宴等聚集性活动的。
(十)国、省、市大数据推送的红码、黄码人员。
二、举报方式及受理
(一)对上述线索,广大市民可通过电话向渠县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举报。举报电话:0818-7777777(渠县应对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818-7322049(渠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详细居住地址、 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情况,以及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详细信息。
(三)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应询问清楚, 如实记录,立即反馈给相应乡镇(街道)及部门(单位)核查确 认,按规定落实相应疫情管控措施。
三、举报奖励及处理办法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 200 元,同一情 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二)给予提供境外、国内高风险区返渠人员信息的奖励 5000 元人民币,提供国内中风险区返渠人员信息的奖励 3000 元 人民币。
(三)经查实未按规定主动报备或故意隐瞒病史、旅居史、 接触史、暴露史的,司法机关将对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 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同时,对存在恶意举报、诬陷他人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由渠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 挥部负责解释。
渠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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