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两次入室盗窃4万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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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示: 酒店服务员黄某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藏钥匙,两次盗走同一人手机、现金等物品,价值4万余元。近日,通川区人民法院鉴于黄某某作案时是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此案,判决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初试身手
3万余元落入囊中
2005年3月的一天,来自渠县的黄某某来到达城凤凰山某酒店任服务员。同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住在该酒店的某公司吴主任叫住黄某某,交给黄某某一把钥匙让她到他的寝室去拿空调遥控器。黄某某来到吴主任寝室后,在桌子左边抽屉处发现了一把钥匙,黄某某便将钥匙揣到了自己的身上。7月份,黄某某被解聘。8月30日中午,黄某某来到该公司川东工作部黄某所住前述酒店209房间,预备开门入室行窃时,却发现门没有锁,便走了进去,从写字台中间的抽屉里盗取了33800元人民币和一部价值1485元的手机。
再试身手
顺手牵“物”更多
2005年10月的一天中午,黄某某再次来到该酒店,用事先在吴主任寝室拿走的那串钥匙再次打开了黄某的住房,进入室内盗走了黄某价值1501元的手机一部、2400元的“中华”软盒香烟4条、115元的“云烟”软盒香烟5盒后离开。黄某某在经过黄某的办公室时,听到旁边楼梯间有说话的声音,想找个地方躲藏,但一直没有合适的位置,正当黄某某苦于无地方可躲时,无意间按压到了黄某办公室的门把手,门竟然开了。黄某某迅速进入办公室并将门反锁。看到自己盗来的这么多东西,黄某某想找一个大点的袋子包裹后带走,便开始在黄某的办公室内翻抽屉,又盗走了失主黄某价值3600元的羊脂白玉一块,价值320元的“芙蓉王”硬盒香烟一条。得手后,黄某某从侧门出去,经过平台翻越围墙逃离了现场。
2005年12月10日,黄某某因涉嫌盗窃被通川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6日被逮捕。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一部、羊脂白玉一块及现金30000元,均已发还给失主黄某。黄某某也主动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月23日,通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对黄某某作出如上判决。
初试身手
3万余元落入囊中
2005年3月的一天,来自渠县的黄某某来到达城凤凰山某酒店任服务员。同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住在该酒店的某公司吴主任叫住黄某某,交给黄某某一把钥匙让她到他的寝室去拿空调遥控器。黄某某来到吴主任寝室后,在桌子左边抽屉处发现了一把钥匙,黄某某便将钥匙揣到了自己的身上。7月份,黄某某被解聘。8月30日中午,黄某某来到该公司川东工作部黄某所住前述酒店209房间,预备开门入室行窃时,却发现门没有锁,便走了进去,从写字台中间的抽屉里盗取了33800元人民币和一部价值1485元的手机。
再试身手
顺手牵“物”更多
2005年10月的一天中午,黄某某再次来到该酒店,用事先在吴主任寝室拿走的那串钥匙再次打开了黄某的住房,进入室内盗走了黄某价值1501元的手机一部、2400元的“中华”软盒香烟4条、115元的“云烟”软盒香烟5盒后离开。黄某某在经过黄某的办公室时,听到旁边楼梯间有说话的声音,想找个地方躲藏,但一直没有合适的位置,正当黄某某苦于无地方可躲时,无意间按压到了黄某办公室的门把手,门竟然开了。黄某某迅速进入办公室并将门反锁。看到自己盗来的这么多东西,黄某某想找一个大点的袋子包裹后带走,便开始在黄某的办公室内翻抽屉,又盗走了失主黄某价值3600元的羊脂白玉一块,价值320元的“芙蓉王”硬盒香烟一条。得手后,黄某某从侧门出去,经过平台翻越围墙逃离了现场。
2005年12月10日,黄某某因涉嫌盗窃被通川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6日被逮捕。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一部、羊脂白玉一块及现金30000元,均已发还给失主黄某。黄某某也主动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月23日,通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对黄某某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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