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费用起争端 司法所里断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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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3日,临巴街道杨某与苏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苏某将其房屋以43500元价格出售给杨某,签字时付20000元,其余部分两个月内付清。合同中没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费用负担。合同签订后,杨某经询问才知,根据法律规定,城镇房屋买卖必须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需要数千元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都不愿意负担。
买方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20000元钱,不能按时得到房屋,于是纠集了七八个亲友准备强行橇锁入住,矛盾一触即发。临巴司法所同志得知情况后,立即通知双方到场,对买方的过激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通过十几天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之以法,双方都被司法所同志的诚心打动,2006年11月10日终于达成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费用由卖方负担1500元费用,其余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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