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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非法制售、穿着军服和利用“军”字招牌营销的提醒告诫书

作者: 来源:四川省渠县人民武装部 发布时间:2026-07-16 16:30:53 点击数:

广大市民、各市场经营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军队军人形象,巩固和深化军地联合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成效,根据《军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一)利用“军”字招牌搞商业营销宣传,利用与军队关联的敏感词语命名APP、小程序,开店铺、拉客户、售卖军服及其仿制品。

(二)利用QQ、微信朋友圈、咸鱼等网络平台进行私下交易,售卖军服及其仿制品。

(三)穿着军服及其仿制品,利用抖音等网络社交软件进行网络直播或录制微视频推销商品、展示才艺等行为。

(四)私自生产或购买军服专用材料,加工制作军服。

(五)服装市场、劳保店铺违规销售、囤积军服及其仿制品。

(六)非军队人员违法穿着现行军服样式服装及其仿制品。

二、法律责任提示: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或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提醒告诫之日起,广大市民、各市场经营主体应高度重视,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抵制违规穿着军服的行为,不生产、销售、购买军服及其仿制品,不使用涉“军”用语开展营销,以敬畏之心守护军服,维护人民军队的形象和荣誉。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

如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请向我们来电举报: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市场监督管理举报电话:12315

渠县人武部举报电话:0818-7114968

四川省渠县人民武装部

2026年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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