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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灭火

引以为戒!野外违规用火,多人被罚!

作者: 来源:四川应急 发布时间:2025-04-07 12:36:23 点击数:

春季火险风险高


违规野外用火
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火灾
要时刻绷紧森林防火“安全弦”
公布违规野外用火案例
以案示警 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让我们一起
杜绝野外用火
共护绿水青山
↓↓↓
案例一
2025年3月6日11时许,甘孜州稻城县香格里拉镇一施工企业,森林防火期内,在高火险区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焊接作业);香格里拉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固定相关证据,同时上报县林草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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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后,林草执法人员赓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企业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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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0日11时许,杨某万、杨某椒2人明知禁火区内禁止吸烟的情况下,在凉山州会东县大崇镇黑嘎村禁火区内吸烟,其行为违反了《会东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的相关规定。

目前,会东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万、杨某椒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1月28日,渠县龙凤镇宝珠村2组村民罗某在祭祖时,使用鞭炮不慎引燃周边杂草。事后,镇村干部对罗某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宝珠村村委会通过村规民约对罗某处罚300元。

案例四

2025年1月7日8时,达州东部经开区麻柳镇广东水电二局斑竹沟水库松树堡盖板涵水渠项目隧道开挖班组负责人覃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葫芦社区3组谭家湾焚烧树枝取暖,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麻柳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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