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灭火

还敢野外违规用火?严罚!

作者: 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4-04-01 17:33:49 点击数:

山火猛于虎

防患未“燃”为上策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

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小编收集整理近期5起火案查处的案例
希望大家增强防火意识
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案例一

2月18日下午2点半左右,宜宾市兴文县共乐镇共乐村10组的王某,在自家小地名“三道拐”的地里焚烧秸秆,因起风造成火势失控,险些引燃了地边上方的林区,共乐村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立即将其扑灭。

1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野外违规用火。按照相关规定,共乐镇人民政府和共乐村村委会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处以500元罚款。



案例二

1 (1)

2月15日,梁某某在上坟祭祀过程中违规野外用火,致100余平方米林地被烧毁,被广元市剑阁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1 (2)

2月7日,朱某某在上坟祭祀过程中违规野外用火,致90余平方米林地被烧毁,被广元市剑阁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1

2月4日,雅安市宝兴县陇东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工作巡护中发现陇东镇复兴村2组存在擅自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核实,系陇东镇复兴村2组村民王某某在地里野外用火焚烧杂草秸秆。上述行为及事实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2月8日陇东镇依法对杨某某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

2月3日,雅安市宝兴县陇东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工作巡护中发现陇东镇老场新村3组存在擅自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核实,系陇东镇老场新村3组村民徐某某在地边野外用火焚烧秸秆。上述行为及事实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2月7日陇东镇依法对杨某某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野外用火

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等级如何划分?

造成森林火灾如何立案?

放火罪和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刑责处罚?

一起了解

3.

4

5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
处置扑救极为困难
一旦发生
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如何防范森林火灾?
遭遇森林火灾如何逃生自救?

↓↓↓

6


分享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