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儿”忙着卖橘子,他盯着“老板儿”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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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橘子啰,不甜不要钱...”
辛辛苦苦卖橘子
结果:卖来的钱丢了!

事情是这样的...
渠县公安局渠南派出所
在县局合成作战大力支持下
成功破获了一起盗窃案件
经查:
2025年4月13日8时许
犯罪嫌疑人陈某
在路过南城印象与渠县三小岔路口时
发现停靠在路边摆摊卖橘子的货长安
副驾驶座位上有一个包
随后
陈某趁“老板儿”忙着卖橘子时
将包内2300元现金盗走
目前
犯罪嫌疑人陈某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小盗贼拿下!
渠县公安提醒@所有人
心生贪念偷盗财物
“顺手牵羊”终会付出代价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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